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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水路货运企业购进燃料(能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2026-01-04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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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的纳税人购进的成品油,符合一定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实际执行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抵扣并不充分。2024年以来,省局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开展网络平台水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目前省交通运输厅搭建的网络水路货运监测和综合服务平台已具备实时接收企业经营数据的功能。在此工作基础上,省局出台本指引,旨在以成品油采购信息可追溯为原则,引导企业加强内控、规范经营、积极取票、充分抵扣,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进项税额违规抵扣风险。此外,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公告,允许网络平台水路货运企业抵扣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等燃料(能源)。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第二条明确: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实施要求

抵扣燃料(能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平台企业应具备燃料(能源)采购情况的实时跟踪、记录和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平台企业应在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运单由企业自行采购并交付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燃料(能源)类型、金额额度、船舶AIS标识码、船舶名称等内容。

(二)平台企业应以适当形式给实际承运人提供可选燃料(能源)站点信息,实际承运人原则上在对应运输及返程时间内,选择途经站点采购燃料(能源)。

(三)平台企业应能够综合运用燃料(能源)站点信息回传、APP打卡、AIS定位等技术手段实时掌握并管理燃料(能源)采购情况,记录每次采购对应的时间、位置、站点名称、船舶AIS标识码、船舶名称、燃料(能源)类型、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结算单位及结算金额等信息。

(四)平台企业应能够将采购燃料(能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具体运单建立对应关系。

(五)平台企业取得的燃料(能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采购船舶名称以及具体采购时间。

(六)平台企业应通过本企业对公账户与销售方结算。

(七)对于平台企业与实际承运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双方逐单约定额度、实际承运人在一单运输中一次性采购的情形,平台企业抵扣燃料(能源)进项税额的,相关燃料(能源)应全部已应用于平台企业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八)平台企业应按要求与江苏省网络水路货运监测和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将与燃料(能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的合同、合作站点、采购、结算等信息及佐证材料(提货单、出库单、加油现场照片、银行回单等)上传平台。

四、日常管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抽查平台企业抵扣成品油等燃料(能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核查发现企业违规抵扣的,按规定处理并通报同级交通部门。已纳入代开试点的,暂停试点;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五、相关说明

本指引不影响各地自行探索的其他有效管理方式,执行中对指引有意见建议或遇重大问题的,可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馈;总局后续出台政策与本指引口径不一致的,以总局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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