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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批无船承运公司,均已走逃失联!时间:2026-01-13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5〕54号 平潭广裕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HR7R5M):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小湖新庄160号)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失联 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二)登记地址虚假 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无生产经营能力 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从你公司报送的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结合实地核查情况,你公司无厂房、无任何运输工具、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进销项不匹配 你公司取得进项发票中非成品油进项发票占比94.81%,进销比例严重失衡,且未见有任何仓储、运输、保管进项发票,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综上,你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上述业务模式与正常无船承运企业的经营模式明显不符,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背离。 (五)资金交易异常 你公司对公账户在个人或公司账户转款进账后立即汇出,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资金回流现象。 (六)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上海龙伞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珠海市三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平潭广裕海运有限公司走逃(失联),经营期间存在注册地址虚假、资金回流、交易资金快进快出、使用船舶燃料异常、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等问题。对你公司以下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你公司2018年度取得珠海市三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洋浦恒运海运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853,947.33元,税额488,842.99元,价税合计4,342,790.32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你公司取得上海龙伞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699,728.14元,税额合计50,991.86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认定你公司向天津金成鑫海运有限公司开具的27份以及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共计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958,040.61元,税额395,804.10元,价税合计4,353,844.71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有争议,必须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5〕1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圣瑞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PNHM94):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3月12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龙山路龙山新村138号三楼30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资金交易异常 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付款情况,部分资金在个人账户转款进账后立即汇出,存在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等现象。 (二)进销项不匹配 你公司开具的销项发票中主要为运费,但是你公司进项构成中,即无购进船舶的进项,也无租赁船舶的进项,没有购买或租赁运输工具相关的发票。同时,在进项构成中主要是非成品油发票,进项品名不符合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三)无生产经营能力 检查人员核实到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经营地址未存在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的固定资产资产原值为0.00元,2018年、2019年、2020年申报的固定资产原值为9,724.00元(电子设备),无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同时,你公司取得进项发票中大部分为非成品油,但未见有任何仓储、保管类的进项发票,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综上,你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四)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 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税员联系电话,电话为空号或无人接听,财务人员表示已离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相关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故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五)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江西省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开出的1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江西省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开出的1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1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3,130,825.23元,税额9,650,656.58元,价税合计102,781,481.81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取得东营市垦利区正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久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大联顺海运有限公司、福州潮安船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上海汉瑞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洋浦国行海运有限公司、瑞昌市兴隆祥船务有限公司、瑞昌市源盛发船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华海海运有限公司开具的5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8,830,367.74元,税额7,820,287.74元,价税合计66,650,655.48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有争议,必须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5〕39号 福建千秋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XNKC15N):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敖东镇苍海大队东海村118号)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失联。拨打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三)资金交易异常。你公司账户存在资金大笔快进快出且金额相近,和大额资金未收付情况。 (四) 使用船舶燃料异常。你公司是运输业企业,固定资产中没有船舶(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未登记船舶信息),经营范围中不含有化工原料,却接受了大量化工原料与原油销售发票,发票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背离,且购进的化工原料与原油等货物明显无法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非成品油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五) 无经营费用支出。你公司在经营期间无仓储、水电、租金等费用支出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六)走逃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七)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5份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饶税一稽协〔2024〕12号、饶税一稽协〔2024〕13号、饶税一稽协〔2024〕15号、芜税一稽协〔2024〕97号、岚综实税稽协〔2024〕44号),你公司取得平潭繁盛海运有限公司、福州恒浩海运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上饶市海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华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共计99份已证实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资金交易异常、使用船舶燃料异常、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等问题等问题,认定你公司取得平潭繁盛海运有限公司、福州恒浩海运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上饶市海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华海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吉康海运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159662.08元,税额合计944689.92元,认定你公司与上述开票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真实,购销业务不成立,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上述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开具给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南宁(鸿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元捷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梅高美船务有限公司、徐州新京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冠全海运有限公司8家企业共计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274806.86元,税额合计1990683.33元,认定你公司与上述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真实,购销业务不成立,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上述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有争议,必须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八月一日 (来源|中南律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