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税法》第66条删除了“清税前置”条款,直接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先行缴纳税款。在此背景下,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共有8章84条,对税款的计征、税款缴纳、特殊情形税款征收、税额确认、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税款担保、税收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于2024年12月1日与关税法同步施行。